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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在征集| 开始日期:2009年12月30日 结束日期:2010年01月15日 |
为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按照市政府2009年立规计划要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上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月1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0555-8355202,电子邮件:fzbzhk@mas.gov.cn,通讯地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科,邮政编码243001。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规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但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决策内容】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六条【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对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从其规定。 第七条【决策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定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咨询论证报告。咨询论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 第九条【内部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及其简要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时间等。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听证要求】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二条【听证程序】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 (二)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做出行政决策的相关内容;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意见的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五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讨论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七条【申报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决策结果公开】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九条【贯彻落实】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实施后评价】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程序错误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二条【玩忽职守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涂县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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